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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题:9月5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9-05 11: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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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题:9月5日

【9月5日主观题】

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经营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退出公司。

【问题1】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钱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在股权内部转让的情形下,法律并未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3)孙某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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