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基础——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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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诉讼时效基础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会受理并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抗辩产生主义)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提示: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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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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