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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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分为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和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
(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但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2)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从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止 | 中断 | 延长 | |
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 | ✓ | ✓ | × |
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 | × | × | ✓ |
2.特殊时效期间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规定时效期间为1年。
(2)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情形 | 起算规则 | |
分期履行 |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无民、限民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
未成年人性侵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 |
侵权之债 |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査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
约定履行期限 |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依《民法典》可以确定履行期限 |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不能确定 |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
不作为义务 | 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 |
附条件 | 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 |
附期限 | 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 |
国家赔偿 |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 |
航空运输 |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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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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