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则——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备考路上,坚定信念,方能致远不要被困难和挫折吓倒,相信自己的潜力。坚定的信念和乐观的心态是应对备考路上的风雨的最佳武器。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态度,勇往直前,最终必能实现梦想。
✅ 25年好书上新,学练考记,精学考点 ✅ 中级畅听班全新升级,享小班定制服务
【第一章 总论】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2023B综Q6)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推荐阅读:新考季抢先学!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一起来打卡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仲裁的基本原则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