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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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提示
其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唯一)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13简Q2)
4.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没有“欺诈”)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不是直接认定无效,而是给一次补救的机会)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16综Q2)
提示
此处的首次开庭前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与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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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仲裁协议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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