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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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提示: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
(2)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或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
①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②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③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④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4.仲裁裁决
(1)原则上开庭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提示:
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2)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提示:
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3)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是“应当” )。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调解书生效区分)
5.仲裁裁决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6.仲裁裁决的撤销
申请期限 |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撤销情形 |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裁定撤销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
撤销后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裁或诉) |
7.申请执行VS申请撤销
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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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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