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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4-11-08 14:19:19

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敢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人生的光荣不在于从不失败,而在于每次失败后都能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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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第一章  总论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事纠纷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

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纠纷案件

商事纠纷案件是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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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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