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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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 | 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 | 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 | 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2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合同履行地点 | 约定 | (1)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 |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提示】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 (1)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 (1)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 (1)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 (2)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4)其他诉讼
票据纠纷 |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海难救助费用 |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共同海损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专属管辖 | 具体规定 |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1】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提示2】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继承遗产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4.协议管辖
(1)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23C综Q6)
提示:
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1)2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4)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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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诉讼管辖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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