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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4-11-15 14:41:03

如果你还可以努力可以付出,就不要轻言停止和放弃。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在你停止努力的那一刻之前,一切都还没有什么真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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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第一章  总论

法院调解

1.适用范围

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均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2.调解书

(1)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2)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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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调解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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