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如果你还可以努力可以付出,就不要轻言停止和放弃。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在你停止努力的那一刻之前,一切都还没有什么真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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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法院调解
1.适用范围
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均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2.调解书
(1)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2)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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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调解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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