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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4-11-18 15:59:41

在备考的阴影里,你也可以是自己的光。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在黑暗中发光,在挫折中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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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第一章  总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自由选择(可复议,可诉讼)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特例(复议基础上,或诉讼或裁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务院部门依法管辖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2.复议前置(先复议,后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调整)

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③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行政不作为)

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提示

对上述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新增)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调整)

3.复议终局(只复议,不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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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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