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有原则——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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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有原则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或称合理性问题。
提示:
行政复议无论对于合法性问题,还是对于适当性问题,都可以进行审查。
3.不适用调解原则(有例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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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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