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概述——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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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权利概述
一、股东
股东是指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除担任发起人以外,股东不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2)有些自然人从事特定职业时,法律禁止其为股东,如国家公务员。但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上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因此除法律禁止情形外,国家公务员是允许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的。
(3)机关法人一般不能担任公司股东,但依法对外投资时,仍然可以成为国有股东。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1.共益权VS自益权(行使股东权目的划分)
(1)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会议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提起诉讼权等权利。(“参政议政”)
(2)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自己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不当然享有)、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属性”)
2.单独股东权VS少数股东权(股权行使条件划分)
(1)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少数股东权,是指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等。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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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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