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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4-12-03 14:07:34

流水不争先,争得是滔滔不绝。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该养精蓄锐时,别着急出人头地;该奋力拼搏时,别企图一鸣惊人。因为通往成功最快的路不是加速,而是脚踏实地的走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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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知情权

1.股东知情权(2021B综Q4)

公司/全资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股东名册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股东会会议记录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董事会会议决议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监事会会议决议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查阅

连续≥180日+单独/合计≥3%:查阅(章程可以规定更低持股比例)

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A简Q1)

(2)“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委托中介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3.保密义务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股东知情权的穿越行使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5.股东知情权诉讼

(1)股东享有诉权

股东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原则上起诉时应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判决“落地”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6.董、监、高薪酬披露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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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东知情权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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