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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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合并
1.合并的类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登记
3.简易合并
(1)母子公司合并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小额合并(不对称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章程另外规定)
(3)董事会决议规则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4.公司合并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023B综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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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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