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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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简易注销程序(无需清算直接注销)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上述公司债务情况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3.强制注销程序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上述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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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注销登记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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