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份额——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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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份额
一、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提示
合伙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该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1)独立性: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2)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财产份额转让
(1)对内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
不需其他合伙人同意,仅“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此处没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等表述,即财产份额出质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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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份额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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