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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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内不束外,2023B综Q3,2020A综Q1,2016简Q2)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提示
先合伙企业,后合伙人。
2.(对外)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
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均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发生前提。
3.(对内)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个不得:不得抵销、不得代位)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个可以:可以以收益清偿,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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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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