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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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
一、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2死1钱1资格)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
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相比,少了“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情形。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退伙的法律效果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023A综Q6,2023C简Q3,2020C简)
三、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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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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