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努力的意义?就是给梦想铺条红毯,未来的你,会感谢现在的你!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别指望别人,专注自己,幸福就在成长的路上等你。
✅ 25年好书上新,学练考记,精学考点 ✅ 中级畅听班全新升级,享小班定制服务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取得)
分类 | 含义、举例 | |
原始取得 | 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如:基于无主物之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 |
继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 |
移转继受取得 | 就他人既有的物权,依其原状移转而取得,实即物权主体的变更,如:买卖、赠与而受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 |
创设继受取得 | 以既存物权人的权利为基础,创设限制物权而取得,如:在他人房屋上设立取得抵押权 |
2.物权的变更
概念 | 含义 |
广义的物权变更 | 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发生改变 |
狭义的物权变更 | 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
3.物权的消灭
分类 | 含义、举例 |
绝对消灭 | 因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存在 |
相对消灭 | 指物权与原主体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实为物权主体的变更 |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原因 | 举例 |
法律行为 | 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设定、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 添附、法定继承、无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没收、罚款等 |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
(1)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信原则
公信,是公示方法所表征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此可信赖性,系法律赋予公示的效力,旨在保护基于信赖公示方式进行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推荐阅读:新考季抢先学!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一起来打卡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物权变动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