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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5-01-10 15:32:08

备考不会为你退缩,所以不要退缩面对备考。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无论多坎坷的路,只要前行就会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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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的成员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提示

共有权与成员权具有从属性: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引申

区分所有是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所有和对于共用部分的共同所有的总称。区分所有的标的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不能和共有混同。(此系最高法《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观点,与中级经济法教材观点不一致)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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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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