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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5-01-15 16:22:59

每一次的打击,都是对我们意志的考验;每一次的挫折,都是成功路上的基石。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整理了2025年《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考点,当我们咬着牙,一步一个脚印地跨越重重障碍,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能力时,我们会发现,曾经的打击都已成为我们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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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居住权

1.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提示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有关规定。

3.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原则上无偿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让、继承(绝对禁止)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6.出租(相对禁止)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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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居住权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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