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背书——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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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汇票的背书
一、转让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1)纸质商业汇票
①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电子商业汇票(2024年新增)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四项内容。
2.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2)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提示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20A简Q2, 2021A简Q1)
4.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签发以标准金额票据(0.01元)组成的票据包(票据包金额与子票区间相对应,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标准金额),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2024年新增)
5.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1)纸质商业汇票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3简Q2,2019C简Q1,2020A简Q3, 2021A简Q1,2021D简Q2,2022B简Q2,2022C综Q1)
(2)电子商业汇票(2024年新增)
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6.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受让人有权向该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二、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三、质押背书
(1)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提示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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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汇票的背书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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