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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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证券上市
1.上交所主板IPO上市条件
境内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的标准;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市值及财务指标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提示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提示
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红筹企业上市条件
A.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业
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2)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B.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2)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3)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提示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4.表决权差异企业市值和财务指标要求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提示
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5.终止上市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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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上市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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