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抓分法条——分数法条这样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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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法条是考试核心,其重要性无可替代。速记法条是高效备考的有效手段,考生应掌握科学记忆方法,如关键词提炼、联想记忆等,将冗长法条转化为易记要点。同时,理解法条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原理同样重要,这能帮助考生在遇到复杂案例时灵活运用,准确判断。东奥特此精心整理了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帮助考生高效记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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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表头处(a/b)代表该知识点在本总结中共b条,此处为第a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1/2)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1/2)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2/2) | 1/3以上的董事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 | 监事会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1/2)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2/2) | 1/3以上董事提议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则(绝对多数通过) |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2/2) | 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则(绝对多数通过) |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
优先股股东的分类表决 |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下列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股份回购的决议机制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可转债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可以经股东会决议,或者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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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表决办法没有法定要求的情况 |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 |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 (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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