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
无论遭遇多大的挫折,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成长,保持积极的心态,就能够克服它们。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发布,付出努力和汗水,相信自己能够实现。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到乙公司仓库提货,但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未作特别约定。由于甲公司疏忽,当日未安排车辆提货,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遭雷击起火,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批货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货物损失,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B.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其未按约定时间提货
C.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练习题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