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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4-05-06 16:35:23

没有谁能击垮你,除非你自甘堕落。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更新,比你差的人没放弃,比你好的人仍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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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多项选择题】

乙欠甲20万元借款,期满未还。同时,丙欠乙的20万元借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已知:乙、丙之间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甲对丙不享有债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不能起诉丙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应当在乙住所地法院起诉丙

中级会计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因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甲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对丙的债权。(2)选项B: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的标准是“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故发出催收通知书,仍构成懈怠。(3)选项C: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被告,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选项D: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练习题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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