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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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张三是A普通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B公司股东李四10万元到期债务无力清偿。恰巧,李四欠A企业15万元到期债务无力清偿,而A企业欠B公司货款20万元到期无力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上述债务的清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李四有权代位行使张三在A企业中的权利
B.李四有权向A企业主张抵销10万元,仅偿还A企业5万元
C.B公司有权要求A企业一并清偿30万元
D.B公司有权要求张三对A企业所欠货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1)选项AB: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C:张三欠李四的10万元,属于张三私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由A企业替张三承担;(3)选项D: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点】
1、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练习题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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