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免责条款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
不论你在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不论你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之后就不要悔恨。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更新,一切发生在你身上的都不是碰巧。你获得什么,在于你付出了什么。
【判断题】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正确答案】对
【相关知识点】
(1)提示说明义务
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该条款未成立)。
(2)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具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的格式条款(第1章)。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④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条款;
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得以免责的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练习题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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