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人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
人生就像攀登山峰,不在于瞬间的爆发,而在于途中的坚持。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更新。持之以恒,每一步都算数,山顶的风景定会让你心旷神怡。
【多项选择题】
王某以一处自有的临街房产与甲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规定该房产用于商业租赁,王某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该信托合同拟订的下列条款中,符合信托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公司有不得已事由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B.甲公司可以公平市场价格租用该房产
C.甲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保留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D.王某不能偿还个人到期债务时可以信托受益权抵偿债务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选项B: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财产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交易;
(2)选项C: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3)选项D: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点】
1、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2、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3、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练习题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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