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核算特殊情况_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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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转权益法核算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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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知识点】成本法转权益法核算的特殊情况
成本法转权益法核算的特殊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
准则原文: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好坏相抵)(剩余后的股权×增资扩股的部分-应结转的长股价值)(视为卖股权未收到对价)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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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敬富老师《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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