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_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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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总原则
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收入
【知识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一)总原则
判断标准 | 收入的确认原则 | |
主要责任人 |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 | 应当按照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
代理人 |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控制该商品 | 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
(二)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从而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说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3.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此时,企业承诺提供的特定商品就是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企业只有获得为生产该组合产出所需要的投入的控制权,然后才能够将这些投入加工整合为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三)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谁对质量或性能负责、谁提供售后服务、谁解决客户投诉)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存货跌价、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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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敬富老师《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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