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为什么要成本法转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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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为什么要成本法转权益法
因为企业年底合并报表时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内部交易,需要抵消,只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才等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这样才可以抵消,成本法只按收到股利确认长期投资,不等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能完全抵消,所有要调整成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需要用成本法作为日常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期末,合并报表中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记录,并追溯调整。同一控制的是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的是购买法。区别在于最终调整分录同一控制需要恢复留存收益,为了“一体化存续”。
通过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将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等内部交易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予以抵销。
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调整后的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调整后的金额)
商誉(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投资持股比例)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
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2、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
3、追加投资以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对于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计算,分别摊销。
但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大,可以并入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按剩余摊销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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