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梁新颖 2020-05-22 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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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23:33:14

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

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项目,比如用于在建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基本生产-X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现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5、短缺商品经查属人为,损失由个人承担的,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账务处理,也就是购进商品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转出,然后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科目来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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