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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_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梁新颖2020-07-08 1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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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_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内容导航】

合同识别

合同合并

合同变更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收入——第二节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知识点】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下图所示:


【提示】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图中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上述五项条件,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的,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上述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此之前已经转移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合同变更

本章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合同各方可能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隐含于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批准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此类合同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2种情形”),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3种情形”),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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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张志凤老师《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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