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三)_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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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收入——第四节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须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客户有未行使的权利 | 预期将有权获得 | 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 |
预期无权获得 | 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确认收入 | |
相关法律规定须转交给其他方 | 不应确认收入 |
二、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一)如果该初始费与合同中已承诺的某项商品相关,企业应判断其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转让该相关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二)如果该笔无须退回的初始费与合同中承诺的商品不相关,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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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张志凤老师《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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