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出售的会计处理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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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出售的会计处理分录: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或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具有以下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将某项资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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