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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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一)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三)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比如: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如发行的可转债、认股权证)。
除上述以外其他的权益性投资,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相关内容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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