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_2023年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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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和亏损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所属章节】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和亏损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1.前期已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2.前期确实无法合理预计诉讼损失,而未确认预计负债,在该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前期作出的估计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4.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未决诉讼,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产品质量保证
①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②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销销售费用。
③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销销售费用。
三、亏损合同
(一)相关概念
1.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2.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二)处理原则
1.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
2.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张敬富老师《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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