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价格确定及分摊_2023年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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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交易价格确定及分摊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收入
交易价格确定及分摊
确定交易价格(第三步)
(一)定义
含义 |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
说明 | 1.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2.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 3.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
(二)四种特殊情况(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
1.可变对价【折扣(★★包括现金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的发生等】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①企业应当按照a.期望值或b.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②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时,通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2句话)
①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应远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②企业在评估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
(3)可变对价的重新估计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账务处理原则
基本 情形 | 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 |
具体 形式 | 先发货后收款 | 客户融资 |
先收款后发货 | 企业融资 | |
处理 原则 | 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注意时点】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②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③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④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 |
(2)简化处理方法
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
(3)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3种情形)
情形 | 举例 |
1.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 | (1)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 (2)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
2.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 | 按照实际销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
3.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 | 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目的是对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质保金 |
(4)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的关系
应收款项 | 合同资产 | |
含义 | —— |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
区别 | ①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 ②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 | ①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②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
(5)合同负债的相关说明
含义 |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
处理原则 |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
(6)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列示要求
①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②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3.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账务处理 | 能够合理估计 |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区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其他情形) |
会计分录: 借:××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 ||
不能合理估计 | 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 |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的处理 | 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 |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如:收取股票、股价的波动)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
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如:按合同约定时间履约】 |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
4.应付客户对价
确认 原则 | (1)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2)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3)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
确认 时点 | 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一)总原则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二)单独售价的确定
含义 |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 |
单独 售价 无法 直接 观察 | 市场调整法 | 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
成本加成法 | 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 |
余值法 (★★) | 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 |
1.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2.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
(三)相关说明
如果合同中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商品,其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或尚未确定,企业需要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的单独售价进行估计。
(四)具体处理原则(两部分)
第一部分、分摊合同折扣
1.含义 |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如:趸买少付款) | |
2.处理原则 | 基本原则 | 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
特殊规定 |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 |
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局部分摊) ①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单独销售或者以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 ②企业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 ③归属于上述第②项中每一组合的商品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并且针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评估为将该合同的整体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 | ||
4.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企业应当首先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先分摊合同折扣,后估计单独售价) |
第二部分、分摊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 | 具体内容 |
1.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 | (1)两种情形: ①可变对价可能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有关; 如:是否获得奖金取决于企业能否在指定时期内转让某项已承诺的商品。 ②可变对价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有关 如:为期两年的保洁服务合同中,第二年的服务价格将根据指定的通货膨胀率确定 |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局部分摊) ①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 ②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 |
2.与整个合同相关 | 特殊情况: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
【提示】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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