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_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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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收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一)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三)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上述五项条件,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的,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上述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四)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三、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二)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三)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彭婷老师《中级会计实务》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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