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理论基础_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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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租赁理论基础
【所属章节】第十八章 租赁
租赁理论基础
一、租赁的识别
(一)租赁的定义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二)租赁三要素
租赁应当包含以下三要素:
1.存在一定期间;
也可以表述为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如某项设备的产出量。
2.存在已识别资产;
3.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二、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一)租赁的分拆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承租人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选择采用简化处理。分拆时,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承租人角度)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出租人角度)
1.承租人的处理。
(1)在分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
(2)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出租人的处理。
出租人应当分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收入准则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二)租赁的合并(类似于收入准则中的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三、租赁期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1)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2)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一)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算。
1.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2.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协议约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获得对租赁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则表明租赁期已经开始。
3.租赁协议中对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租赁期开始日的判断。
(二)不可撤销期间
1.在确定租赁期和评估不可撤销租赁期间时,企业应根据租赁条款约定确定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
2.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不重大,则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
3.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在确定租赁期时,企业应将该项权利视为承租人可行使的终止租赁选择权予以考虑。
4.如果只有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包括终止租赁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
(三)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
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或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或者将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四)对租赁期和购买选择权的重新评估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重新评估结果修改租赁期。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彭婷老师《中级会计实务》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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