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_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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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
【所属章节】第十八章 租赁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
生产商或经销商通常为客户提供购买或租赁其产品或商品的选择。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其产品或商品构成融资租赁,该交易产生的损益应相当于按照考虑适用的交易量或商业折扣后的正常售价直接销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
1.在租赁期开始日,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
(1)确认收入: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谨慎性原则)。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二者孰低)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2)结转成本: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库存商品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
由于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入损益。即,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彭婷老师《中级会计实务》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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