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费经费计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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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的,其中40%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这部分费用是工会会员根据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交纳的,用于支持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行和活动开展。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部分经费是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它可以在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可以100%全额扣除。
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可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于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责任保险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企业责任保险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扣除。
9.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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