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业务_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需要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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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资产业务
【所属章节】第二十四章 政府会计
资产业务
单位资产依据流动性划分为两类: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一)资产业务的几个共性内容
1.资产取得
单位可以采用外购、自行加工或自行建造、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换入、租赁等方式取得资产。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取得方式 | 初始计量 |
外购 | 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除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使资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或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费用 |
自行加工或自行建造 | 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验收入库或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 | (1)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2)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4)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5)对于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而言,其初始成本只能按照前三个层次进行计量,不能采用名义金额计量 【提示】盘盈资产的成本参照上述规定 |
无偿调入 | 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
置换取得 | 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
2.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对资产进行处置。通常情况下,单位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资产处置费用,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将处置净收益上缴财政。如按规定将资产处置净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将净收益计入当期收入。对于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前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报经批准后再进行资产处置。
对于无偿调出的资产,单位应当在转销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时冲减无偿调拨净资产。对于置换换出的资产,应当与换入资产一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境外土地”明细科目,进行相应明细核算。
单位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除外:(1)文物和陈列品;(2)特种动植物;(3)图书和档案;(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 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价款] | 借:投资支出[实际支付的价款]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利润时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支出等 | |
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固定资产) | 借:长期股权投资(换出资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资产处置费用(借方差额)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 其他收入(贷方差额) | 借: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 | |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 借: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支付的相关税费) 其他收入(差额) | 借: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 | |
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成本法) |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 — |
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 | |
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权益法) |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其份额 |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 — |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按照其份额 |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 | |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其份额 |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 | |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按照其份额 |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权益法调整 或: 借:权益法调整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 — | |
权益法下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 |
(四)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事业单位以管理方式控制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1.公共基础设施
单位应当设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业务事项 | 会计处理 |
取得时 | 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其账务处理与固定资产基本相同 |
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 |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
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 | 借: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按照所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贷:公共基础设施 |
2.政府储备物资
为了核算政府储备物资,单位应当设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会计处理与库存物品基本一致。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取得政府储备物资 | 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 |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 |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捐赠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捐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 借:其他支出[捐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 |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调入方 承担的相关税费] | 借:其他支出[调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发出政府储备物资 | 动用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 |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政府储备物资[账面余额] | — |
动用发出需要收回或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 | 发出物资时 借: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贷:政府储备物资—在库 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 借:政府储备物资—在库[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 业务活动费用[未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 贷: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 — | |
因行政管理主体变 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的 |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贷:政府储备物资[账面余额] | — | |
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的 | 按照规定物资销售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的 |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政府储备物资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事业收入等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的相关税费] | 借:资金结存[收到的销售价款] 贷:事业预算收入等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支付的相关税费] |
按照规定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交财政的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政府储备物资 借:银行存款等[收到的销售价款]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相关税费] 应缴财政款 | —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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