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5年《中级会计实务》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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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人员的范围
含义 |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
范围 |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
说明 |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
要求 |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说明 |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 |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总会计师 | (1)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3)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四、会计人员任用(聘用)管理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 |
任用(聘用) |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3)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不得 任用(聘用) | (1)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2)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敬富老师24年《中级会计实务》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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