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交易价格——2025年《中级会计实务》预习阶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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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收入】
确定交易价格
一、定义
含义 |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
说明 | 1.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2.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 3.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
二、四种特殊情况(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
1.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包括现金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收取不同
对价金额的合同,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①企业应当按照a.期望值或b.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②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时,通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应远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可变对价的重新估计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概述
基本情形 | 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 |
具体形式 | 先发货后收款 | 客户融资 |
先收款后发货 | 企业融资 | |
处理原则 | 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注意时点】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②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现销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③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④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 |
(2)简化处理方法
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
(3)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 (3种情形)
情形 | 举例 |
情形一: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 | ①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 ②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
情形二: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 | 按照实际销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
情形三: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 | 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目的是对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质保金 |
(4)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的关系
应收款项 | 合同资产 | |
含义 | —— |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
区别 | ①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 ②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 | ①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②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
(5)合同负债的相关说明、
含义 |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
处理原则 | 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②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
(6)列示要求
①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②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3.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账务处理 | 能够 合理估计 |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区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其他情形) |
会计分录: 借:××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 ||
不能 合理估计 | 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 |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的处理 | 因对价形式 而发生变动 |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如:收取股票、股价的波动)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
因对价形式 以外的原因 而发生变动 |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如:按合同约定时间履约)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
4.应付客户对价
确认原则 | (1)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2)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3)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
确认时点 | 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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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敬富老师24年《中级会计实务》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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