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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发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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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五章-债券
【知识点】债券的发行
债券的发行9
四、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1、 企业债券
(1)发行的基本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③具有偿债能力;
④企收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⑤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⑥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⑤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⑦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募集资金的投向。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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