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经济法基础》之劳动关系
【东奥小编】新一轮的预习备考即将起航,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书,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这是大家可以通过东奥的答疑版块向东奥的老师们请教。同时,也可以在东奥论坛进行交流讨论。
答疑精选内容:《经济法基础》之劳动关系
【学员提问】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有一项是说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明白这个或到底 什么意思?是说用人单位或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就不用支付那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吗?还是说两个都要实行?
2、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在试用期提前3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者不提起那通知呢,是不是要给单位支付赔偿金?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1、只需要一个哦,要么提前30日通知,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对用人单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继续提问,老师一定认真解答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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