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消费税税目
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十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稅消费品的买价
十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十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口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曰内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