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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之《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分享: 2015-2-5 9:04:3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302

倒数第16行—倒数第17行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改成“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02

倒数第17行

304

第6行

删除“契税的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第一个纳税

304

第6行

310

第1—3行

删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和教育费附加”,序号(2)删除。

326

第5—6行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改为“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具体如下: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326

第5行

326

第13—第14行

【例6—11】“A.每辆”改成“A.辆数”;“B.整备质量每吨”改成“B.整备质量吨位数”“C.净吨位”改成“C.净吨位数”
【解析】中的“整备质量每吨”改成“整备质量吨位数”。

326

第13行

339

第12—第13行

删除“16.拨改贷合同免税。……暂不贴花。”

341

第9行

“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改成“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341

第9行

341

第10行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341

第10行

342

倒数第12行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改成“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天然气、原煤三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

342

倒数第10行

343

表6-4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变化,见附表

343

第5行

343

倒数第7行

运输装卸费后增加“(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343

倒数第4行

344

第5行与第6行之间

增加“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下述原则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44

第12行——23行

344

倒数第12行—第15行

删除“(1)原煤。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以此作销售数量”

344

倒数第10-11行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纳税人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改成“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345

第3行

344

倒数第5行—倒数第6行

删除“5.原油中的稠油……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45

第11—12行

删除“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缴纳资源税”后增加“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
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

345

倒数第12行

346

第5行—第6行

增加“7.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这两条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346

倒数第14行

359

倒数第10-11行

增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财税【2014】72号

360

第4行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6%-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6%-10% 

三、煤炭 

销售额的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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