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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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
302 |
倒数第16行—倒数第17行 |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改成“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
302 |
倒数第17行 | |
304 |
第6行 |
删除“契税的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第一个纳税 |
304 |
第6行 | ||
310 |
第1—3行 |
删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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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第5—6行 |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
改为“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具体如下: |
326 |
第5行 | |
326 |
第13—第14行 |
【例6—11】“A.每辆”改成“A.辆数”;“B.整备质量每吨”改成“B.整备质量吨位数”“C.净吨位”改成“C.净吨位数” |
326 |
第13行 | ||
339 |
第12—第13行 |
删除“16.拨改贷合同免税。……暂不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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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第9行 |
“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改成“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
341 |
第9行 | ||
341 |
第10行 |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
341 |
第10行 | ||
342 |
倒数第12行 |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改成“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天然气、原煤三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 |
342 |
倒数第10行 | ||
343 |
表6-4 |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变化,见附表 |
343 |
第5行 | ||
343 |
倒数第7行 |
运输装卸费后增加“(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
343 |
倒数第4行 | ||
344 |
第5行与第6行之间 |
增加“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
344 |
第12行——23行 | ||
344 |
倒数第12行—第15行 |
删除“(1)原煤。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以此作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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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倒数第10-11行 |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纳税人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
改成“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
345 |
第3行 | |
344 |
倒数第5行—倒数第6行 |
删除“5.原油中的稠油……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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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第11—12行 |
删除“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缴纳资源税”后增加“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 |
345 |
倒数第12行 | ||
346 |
第5行—第6行 |
增加“7.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这两条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
346 |
倒数第14行 | ||
359 |
倒数第10-11行 |
增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财税【2014】72号 |
360 |
第4行 |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
一、原油 |
销售额的6%-10% | |
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6%-10% | |
三、煤炭 |
销售额的2%-10% |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
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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